入驻协议
诺耳共享平台商家入驻协议
质量保证协议
商户与诺耳技术就商户在诺耳共享平台上供应的医药产品及其他商品的质量保证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法律依据
商户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政府规定,以及主合同和本协议,对其供应的医药产品及其他商品(统称“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二 通用规定
1 商户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诺耳技术提供如下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商户公章):
(1)《营业执照》及最近一年的年度公示报告、《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商户公章)开户许可证和商户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并加盖商户公章)(确认三证合一)
(2)商户指定与诺耳技术对接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商户公章)
(3)合格供货方档案
2 商户在诺耳医药网上展示其商品前,应向诺耳医药网提供如下文件原件:
(1)商户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 商户保证其提供的证照、资质、授权书等各项文件均真实、合法,并且在与诺耳技术合作期间上述文件将持续有效。商户应按诺耳技术可能不时提出的要求,向诺耳技术提供各项文件原件供核实。商户提供的证照、资质、授权书等各项文件如发生变更,商户应及时书面通知诺耳技术并提供更新文件。
4 商户保证其通过诺耳共享平台销售的商品均为合格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绝无假冒伪劣商品。商户严格遵守其资质、证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无超范围或超方式经营的商品。
5 商户保证其在诺耳共享平台销售的商品的质量均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规定、购买该商品的地方性规定,以及诺耳医药网规定的标准和商户与买方客户约定的标准。各项标准中存在冲突的,应按更高的标准执行。如上述规定对商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有要求的,商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也应符合相关要求和规范。
6 商户保证其销售的商品各项信息与其提交的文件以及在诺耳共享平台上展示的信息一致,商品信息及图片信息与商品实物一致。如商品的质量标准及产品包装等发生变化,商户应及时通知诺耳医药网,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重新提交审核。买方客户因收到的货物与商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及图片信息不一致而要求退换货,商户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一切责任。
7 商户供应的商品如有被国家任何一级质量监管部门通报为不合格品,商户应无条件对该商品进行回收(含已在诺耳共享平台销售的商品),并承担相关费用,赔偿各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8 商户在诺耳共享平台销售的商品距离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时间均不能低于12个月,对有效期小于18个月的商品,销售时距离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若商户销售的商品不能满足上述时间要求,则商户必须在销售时以显著方式提醒买方客户注意有效期即将届满,并在发货前再次与买方客户确认客户同意接受临近有效期届满之日的商品,否则,买方客户有权要求退换货,因此产生的退换货费用均由商户承担,且商户应承担违约责任。
9 商户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事项的,诺耳技术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直接采取扣减保证金、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直至解除合同等措施。如因商户违反保证事项或商户供应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给诺耳医药网和/或买方客户造成任何损失,商户应全额赔偿。
10 商户与买方客户发生的一切纠纷,商户有责任妥善处理,诺耳技术没有义务为商户处理与买方客户之间的纠纷。如果因商户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诺耳共享平台公布的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诺耳医药网卖家积分管理规则》),导致买方客户投诉的,商户应在诺耳技术要求的时限内妥善解决纠纷;若商户不能在诺耳技术协调买方撤回申诉的,诺耳技术有权按公布的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诺耳医药网卖家积分管理规则》)对商户进行处罚。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买方客户追究诺耳技术责任的,商户应赔偿诺耳技术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 特别规定
1 除适用通用规定外,商户在诺耳共享平台上销售的不同类别、性质的商品,还应按GSP及相关法规,参照《诺耳医药网首营企业及产品规定》提供相应全套资料,并加盖公单。
2 商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中药饮片、化妆品、食品等。
四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终止后,本协议有效期仍应延长至商户在主合同下销售的所有商品的有效期都届满之日。